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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入罪标准
明确采用“数额加情节”综合性入罪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此前设置的是“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为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采用“数额加情节”的综合性入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 汪雷: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未达到原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特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
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据介绍,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司法制度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层次。为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实践中要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
“情节严重”数额标准调整为50万和500万
这次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即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五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数额标准。此前的数额标准是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 罗国良: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这样的犯罪,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定的是五百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掩隐罪加重处罚标准是五十万元,能有效解决上下游量刑均衡的问题。
罗国良庭长介绍,这一加重处罚标准的调整,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
比如江苏、浙江等地集中出现一批运输、收购非法采挖海砂的案件。上游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是矿值50万元至150万元以上,如果对运输、收购海砂的掩隐犯罪分子机械适用以前的“十万元”标准,就出现了明显的罪责刑不相适应。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
如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引导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以实际行动争取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 罗国良: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的,应当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资金
三被告人获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安某、陈某、郭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
安某在网上与电诈集团的犯罪分子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
郭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后,负责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陈某负责操作交易平台,将他人转入郭某银行卡账户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转移至对方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
电诈犯罪分子则按照1%左右的比例向安某等人支付提成。
法官表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安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其中包括骗取被害人汤某某等人资金共计50余万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最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董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