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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空间中,假冒仿冒账号愈发猖獗,幕后“黑手”盗用、模拟他人姓名、肖像、身份信息,或攀附知名品牌标识,注册高度相似的账号,打着他人旗号“搭便车”、蹭热度、引流牟利,甚至实施诈骗、发布虚假信息。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秩序,还滋生出诸多法律风险。假冒仿冒账号的行为人,终将为其“碰瓷”行为承担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冒用他人身份网聊并牟利
侵权人被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小燕与小丽系同村村民,小丽使用小燕的手机号码在某款交友软件上注册账号。注册过程中,小燕配合完成了该账号所需的人脸识别实名认证,该账号直接使用了小燕的个人头像。该软件以推送同城或附近用户聊天为特色,并允许女性用户通过聊天和接收礼物获利提现。
账号注册完成后,小丽未经小燕持续授权,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该账号,并与平台上不特定的男性用户进行聊天。根据软件后台记录,小丽在聊天中涉及大量协商开房及价格等内容。在此期间,有小额款项从该软件提现至小燕名下的支付宝账户。
随后,小燕本人登录并使用该账号后,小丽无法继续操作。有明确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因账号使用小燕的头像,误以为正在与自己进行聊天的就是小燕本人。由于软件推送的聊天对象多为同城或附近人群,其中包括认识小燕本人的熟人,这给小燕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情绪严重低落、行为异常,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小燕遂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小丽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小丽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小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小燕提交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燕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元。
【法官释法】
在当今深度数字化的社会环境中,网络账号已不仅是虚拟身份的象征,更是个人人格权益在网络空间的直接载体和重要延伸。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任何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或盗用、冒用他人已注册账号的行为,其本质均是对他人人格权的直接侵害,将个体的人格权益异化为牟利工具,这种对法律明确保护的人格权的漠视,不仅撕裂了网络身份真实性的根基,更将导致被仿冒者面临精神利益受损、社会评价贬损等多重伤害,造成从个体权益到社会公共信任的连锁破坏。
案例二:
网站擅用“通义”标识并提供下载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某某公司甲及关联公司乙拥有“通义”系列注册商标,核定用于计算机软件、通信服务及云计算等领域。两公司推出并大力推广其AI大模型产品“通义千问”和“通义听悟”。在官方App尚未发布期间,某某公司甲、乙发现武汉某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当用户搜索“通义千问”或“通义听悟”时,会提供标注有“通义千问”“通义听悟”或“阿里通义听悟插件”等名称的软件下载链接。这些链接在标题、名称、介绍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涉案标识,部分信息甚至显示软件厂商为某某公司甲。经查,部分链接最终指向正版产品。通过此方式,达到给网站引流的目的。
某某公司甲、乙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赔偿500万元及消除影响。法院审理认定:武汉某某公司提供软件下载的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类别相同或类似;其在关键位置使用包含核心要素“通义”的标识属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易使公众误认软件来源或存在关联(混淆),尤其在官方App未上线时损害了商标品质保障功能及权利人商誉;宣称软件厂商为某某公司甲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法院判决武汉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0360元,并在其官网连续15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在商业领域,虚假信息常被仿冒账号用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典型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种混淆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任何试图通过“搭便车”混淆视听、虚假宣传牟利的行为必将付出代价。
案例三:
假冒明星账号诈骗粉丝钱财
诈骗团伙最高被判刑三年
2022年初,一个专门针对中老年女性群体的诈骗团伙悄然形成。该团伙以王某某为首,先后招募了七名成员,在短视频平台精心打造了多个假冒某知名演员的高仿账号。他们不仅原样复制了该明星的公开视频,还利用技术手段对明星的音频进行处理,制作出极具迷惑性的“明星语音”。
被害人张阿姨是该明星的忠实粉丝。2022年2月,她被拉入一个名为“某某粉丝群”的微信群。在群里,“明星”不仅会分享“私人生活”,还会对粉丝嘘寒问暖。很快,张阿姨就收到了“明星”的私信,两人开始频繁交流。从最初的日常问候,到后来的深夜谈心,“明星”逐渐取得了张阿姨的完全信任,随后开始以各种理由要求转账:先是说要给张阿姨寄送“定情信物”需要邮费,后来又声称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借款。短短三个月内,张阿姨就先后转账近20万元。直到子女发现异常并报警,这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才被揭穿。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诈骗团伙在一年多时间里,用同样的手法先后骗取了8名中老年女性共计31万余元。这些被害人年龄都在60岁左右,大多子女不在身边,生活较为孤独。诈骗团伙正是抓住了她们渴望关爱、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实施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作出判决:主犯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七名从犯分别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至四个月拘役,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释法】
一旦“碰瓷”行为逾越民事侵权范畴,触及刑事犯罪,法律将予以更为严厉的制裁。本案中的犯罪团伙通过精心设计的高仿账号和情感话术,专门针对辨识能力较弱的中老年女性群体实施诈骗,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盗用姓名肖像进行“搭便车”引流,还是设局骗取钱财的行为,都绝非零风险。无论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制裁,侵权者终将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官提示●
在信息纷繁的网络空间,假冒仿冒账号精心伪装,混淆身份,伺机实施诈骗。因此,擦亮双眼,精准识别这些“李鬼”,是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维护网络清朗环境的重要一步。
首先,要关注并细致核查账号的官方认证信息,如微博的“蓝V”“黄V”、抖音的“官方账号”标签等;有的仿冒账号可能会在正规域名的基础上改动个别字母或使用谐音字。还可查看账号的历史发布内容是否连贯、专业,且符合账号的主体定位,仿冒账号可能存在内容杂乱无章、发布时间异常或包含可疑外部链接等问题。
其次,警惕任何索要敏感信息或资金的行为。正规机构或账号通常不会在非官方、非安全场景下要求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更不会以各种理由索要转账。为自己的重要账户启用双重认证也很有必要,绑定手机或邮箱后,每次登录或操作时通过二次验证确认身份,能有效降低账号被盗用或被仿冒利用的风险。
最后,若对某个账号的真实性存疑,可通过被仿冒主体向官方渠道进行核实。比如拨打机构官网电话、前往线下正规网点或查询其官方公告,直接确认账号是否为官方认可的正规账号,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轻信身份。
文/邹肖宇 王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